关于印发财政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万达>政策法规2021年06月17日

  财办发〔2017〕29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财政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7年,财政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及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7〕24号,以下简称《要点》)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财政改革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要点》

  (一)做好《要点》中财政部牵头落实工作。

  1.加强预期引导。围绕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亮点等,及时准确将政策意图传递给市场和企业,以政策解读的“透”赢得市场预期的“稳”。加强国内外舆情收集研判,针对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误导和不实信息,客观及时、有说服力地发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增强各方对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的信心。按月公开全国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司、国库司、预算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2.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围绕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利用新媒体主动推送、加强政策宣讲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将政策用好用足。在财政部门户网站集中展示中央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让政府收费项目一目了然。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各项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享受实惠。(税政司、关税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3.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金融司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4.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产权交易、增资扩股项目的信息披露和结果公示工作,推动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月公开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指导中央企业做好信息公开试点工作。(资产管理司、文化司、经建司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5.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加大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种类、规模、结构和使用、偿还等情况,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税政司、预算司、国库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6.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中央奖补资金分配情况,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做好去产能公示公告工作。(经建司、资产管理司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7.围绕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公开。制定金融领域特别是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时,在征求意见、对外发布等环节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到同步联动,防止脱节。密切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金融市场运行、互联网金融、人民币汇率等方面的国内外舆情,针对误读、曲解、不实等情况,注重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开展有理有据的回应,防止风险预期自我实现。(金融司、预算司、国库司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做好《要点》中“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工作。

  1.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各类清单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条法司、办公厅牵头,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公开。围绕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支持创业创新、推动新产业健康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加大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积极性。在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监管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注重收集公众对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政策的反映,主动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和舆论引导工作。(经建司、税政司、关税司、资产管理司、科教司、办公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 及时提供、审核有关数据、材料,支持、配合做好《要点》中其他部委牵头落实涉及财政部职责的工作。(有关司局分别负责落实)

  二、推动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央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涉密信息除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央部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推动中央部门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中国政府网专门栏目集中公开部门预决算。各部门各单位公开决算时,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预算司、国库司牵头,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加强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的监管,推动及时、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国库司牵头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数据公开力度。在按要求及时公布有关财政数据的基础上,加强对财政数据的汇总、整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发布,方便查询利用。(办公厅、综合司、条法司、税政司、关税司、预算司、国库司、行政政法司、科教司、文化司、经建司、农业司、社保司、资产管理司、金融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农发办等落实)

  (四)扎实推进“互联网+财政政务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扎实推进“互联网+财政政务服务”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优化财政政务服务流程,创新丰富服务内容和方式,着力提升财政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水平,切实提高财政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办公厅牵头,其他司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围绕增强政务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抓紧制定财政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办公厅牵头,其他司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解读回应。切实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接受访谈等方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各司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安排。加强财税政策解读专家库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注重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各司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部门户网站内容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按照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要求,全面梳理进驻政务大厅服务事项、服务信息公开情况、系统建设情况等,认真组织填报,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办公厅牵头,其他司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办公厅牵头,其他司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有牵头任务的司局要加强部内外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负责《要点》中财政部牵头落实工作的司局还要加强对财政系统的指导。办公厅将按照国办要求,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转自: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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